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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只是将现状成文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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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4-8 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大伙反应很激烈的两条为例: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同居析产问题过去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其中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注:此处的非法同居指双方未婚而同居。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问题过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审理,其中规定: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在民法典颁布后于21年1月1日废止,但由于民法典及后续司法解释中未涉及或未详述相关事宜,故实践中虽不再直接引用上述司法解释,仍可参考其精神作为判决依据,过去的诸多案例也确实在按照以上精神判决、裁定或调解。
此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非无端制造了新的思路,而是将司法实践的现状重新成文化了。

至于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倾向女方,在何等形式和程度上倾向女方是合理的,那是另一个问题,照顾女方的原则一直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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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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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8 15:57 | 只看该作者
med 发表于 2024-4-8 15:20
只要人大能通过,大家都会认的。

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存续期太短了,社会的价值锚定丧失了。 ...

这个司法解释没出来,也并不影响爱辉“巾帼团”这样的司法实践成立啊

国内本来就是基于照顾弱势群体并默认女方为弱势方的原则,或多或少对女方有所倾斜

从男方角度出发要保证自己的权益就是两点,一个是让自己事实上成为弱势方,另一个就是能要判决就不要调解

爱辉“巾帼团”这个案例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它不是判决而是调解,因为是调解所以可以不考虑举证情况而特别向女方倾斜分40%,如果是判决,法官就不能无视实际出资情况,类似情况的案例男方只是出于照顾妇女原则被判支付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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