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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ffgf

[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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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2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火沙 发表于 2024-4-9 21:35
60条!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公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5722235947186369
其中第45条 ...

还有个重量级的呢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 来自 Xiaomi 22041211AC,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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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喊加速了,这已经是油门焊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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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1950年的第一版婚姻法,到2021年的民法典家庭编,在总则之类的纲领性说明这里,一直写的口径都是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每一部婚姻法都是专门把“弱势群体”点出来说保护的。坛友群情激奋的时候还是注意一下别奔着小黑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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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2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时候并没有问我等草民意见,又何必装模作样公布的时候要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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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敬传奇判官马彩云,鉴定为司法机关太城市化了

—— 来自 S1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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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费纸 发表于 2024-4-9 22:32
从1950年的第一版婚姻法,到2021年的民法典家庭编,在总则之类的纲领性说明这里,一直写的口径都是实行男女 ...

现行法律其实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的前两条原则打破了。

最高法发了多少司法解释来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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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2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ffgf 发表于 2024-4-9 22:54
现行法律其实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的前两条原则打破了。

最高法发了多少司法解释来给禁止借婚 ...


补上一个解读

—— 来自 Xiaomi 2304FPN6DC, Android 14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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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0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了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它与公平正义无关

—— 来自 HUAWEI HLK-AL0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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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从暗示不要结婚就没事升级到明示不要结婚就没事。单身的不用再担心父母逼婚了。而且我感觉制造矛盾的机率大过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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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0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未来都是自动化的,老爷根本不急人口的事呢

—— 来自 HUAWEI SEA-AL1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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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颜不似月 发表于 2024-4-9 22:37
写的时候并没有问我等草民意见,又何必装模作样公布的时候要意见呢?

只是通知一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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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嘘月姫 发表于 2024-4-9 19:08
看来用父母房子还得签合同付租金了,这样法律上就是作为租户了,租户要是还能分钱我都不知道能用什么理由 ...

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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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zzybot 发表于 2024-4-10 09:37
证明了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它与公平正义无关

—— 来自 HUAWEI HLK-AL00, Android 1 ...

这不是加速不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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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不稳定,我觉着以后反而应该更稳定了,因为大家心里都有底了,门当户对阶级固化的好时代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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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abcxiawei 发表于 2024-4-9 13:46
你居然还没看出问题来啊。

你父母全额出资给你买的房子,只要在婚后,照样可以被分掉。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约定清楚啊,而且显然这个约定只要出钱方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约定是针对个人的赠予就可以了,都不需要子女的配偶同意。自己赠予的时候不约定,不直接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不错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战斗力 +1 收起 理由
pokemeow + 1 一句“事实上的居所”爆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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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目前版本最佳方案就是学隔壁小日子草食系
无论是尼哥道还是欧式同居都有坐牢被爆金币的风险

—— 来自 HUAWEI HMA-AL0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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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建议参考帖子:【麻了,看来是我孤陋寡闻了吗,只要住过就得给钱??】。男方爆金币实例,房屋无须赠予也可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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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红颜不似月 发表于 2024-4-9 22:37
写的时候并没有问我等草民意见,又何必装模作样公布的时候要意见呢?

你的意见人大代表已经代为表达了?
什么谁代表你?谁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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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lacusforever 发表于 2024-4-10 11:09
你的意见人大代表已经代为表达了?
什么谁代表你?谁知道啊

虽然但是,司法解释又不需要人大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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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克兹 发表于 2024-4-9 19:27
扩大思路,找个房主是包租婆的,或房产中介代租的,又或租个什么廉租房公租房成才公寓,看法官怎么榨汁 ...

如果一个女人真愿意陪你住廉租房结婚,那还能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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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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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陆仁贾 发表于 2024-4-9 23:17
补上一个解读

—— 来自 Xiaomi 2304FPN6DC, Android 14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问题所有风险都转给男的,提前的转移支付和风险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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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未读消息 发表于 2024-4-10 11:26
如果一个女人真愿意陪你住廉租房结婚,那还能有什么风险。。。

看好发展潜力什么的,何况共患难不能共富贵也常见吧,人是会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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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已经允许女方直接查男方所有财产了,这速度有点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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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不都吹不支持天价彩礼的吗,怎么又加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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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gcw 发表于 2024-4-10 15:11
之前不都吹不支持天价彩礼的吗,怎么又加速了

说明转移几十万不算天价,反对的可能是针对有钱人的百分比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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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gcw 发表于 2024-4-10 15:11
之前不都吹不支持天价彩礼的吗,怎么又加速了

不支持?做做样子忽悠一下男人罢了

真不支持,起码那些女方拿到彩礼没几天就悔婚离婚的,法院可以支持全额退吧?这都不行谈个屁的支持,明明是在鼓励好吧



法院查明,2022年3月,男子小亚经媒人介绍,与女子小霜相识。二人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小霜发现怀孕,当月就因胎儿异常进行了流产手术。随后,小霜起诉离婚,小亚同意离婚,但反诉要求返还18.6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双方离婚,但未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请。小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发现,原审中,小亚就主张小霜是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并称诉讼后发现小霜在结婚前已经与6名男子举办婚礼或登记结婚,且均是婚后短期内怀孕人工流产继而离婚。再审中,小亚又提交小霜与另外两名男子返还彩礼或离婚的裁判文书,并请小霜2011年结婚时的原公公老黄出庭作证,证明小霜也是在收取高昂彩礼后与其子小黄办理结婚,并在半年内怀孕人工流产后离婚。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组建家庭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给付的,否则即违背给付彩礼方的真实意思,彩礼理应返还。小亚与小霜的婚姻仅维持了4个月左右,小霜自行流产后即起诉离婚。鉴于小霜与小黄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短期内结婚、怀孕、人工流产、离婚,并结合小霜还与他人存在收取彩礼后短时间内离婚的情形,可认定小霜并无与小亚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小霜所收小亚的彩礼应当返还,但鉴于小霜怀孕并流产等事实,遂判决小霜返还小亚10万元彩礼。


这个案例,女人明摆着是骗彩礼,还玩了多次,结果呢?男方还是爆了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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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Toky 发表于 2024-4-10 10:37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 ...

你想的太简单了,人家这个法条是给法官开后门的。因为它没有讲的很清楚,究竟什么才叫“约定”。
那法官自然可以找理由说你没有约定。或者从别处再找点理由来,反正就是你要给补偿。


自己看看这个贴
https://bbs.saraba1st.com/2b/thread-21792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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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abcxiawei 发表于 2024-4-10 15:45
你想的太简单了,人家这个法条是给法官开后门的。因为它没有讲的很清楚,究竟什么才叫“约定”。
那法官 ...

看着是有点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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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gcw 发表于 2024-4-10 15:11
之前不都吹不支持天价彩礼的吗,怎么又加速了

不支持天价彩礼 没说不支持彩礼啊
就是警告一下集美们别太激进把池子的水都抽干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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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一下专家意见,可以说都是亮点: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9608
5.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多数专家学者同意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折中处理方案。认为该规则符合婚姻家庭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增进另一方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也不违背父母一方的初衷。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亦能够保障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当事人不再过多的关注财产登记情况,而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专家们普遍认为,该问题应当放在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项下解决。根据该条规定,婚后受赠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但是实践中,父母与子女尤其是子女的配偶之间基本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登记与赠与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能否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推定此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存在疑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该规定无法解决因为各种原因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情况。对上述情形,以往审判实践一般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约是平等分配,这使得出资一方父母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以该出资款项系民间借贷为由提起借款关系纠纷,催生出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情况下,父母会提交其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由于目前无法通过鉴定手段确认是否倒签,而且也可能是当时父母和自己子女私下签订,只是配偶一方不知情。实践中,对能否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特别大的争议。首先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议,从社会实际看,虽不排除有借款的情况,但是大多数父母是基于资助子女进行的赠与,从推定的角度看,赠与的盖然性更高。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而且是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借款的,应当予以认定。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出发,父母主张是借款法律关系的,应当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不仅仅是支付款项的事实,因为款项流动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父母提起民间借贷这一诉讼,其根源仍在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情况下,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单方财产的问题。如果一律认定哪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就归哪一方,即会杜绝此类诉讼,但问题是,此种解释明显违反民法典第1062条,而且对于弘扬良好家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均存在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完全不考虑婚姻家庭伦理性和利他性的规则,不利于弘扬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此种情况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实际上是个人主义与婚姻家庭团体主义之间张力持续增大的集中体现。因此,不在于技术上如何处理,而在于基本理念如何确定。民法典编纂时,很多建议提出受赠的财产,未体现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原则上应当归夫妻一方,而且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但是民法典仍沿袭了原婚姻法的规定,未作修改。对此,在解释论背景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因此,解决该问题应当遵循几个基本思路:1.不突破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是对双方赠与;2.不将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挂钩;3.不区分登记情况,所有情况一体处理;4.通过对民法典第1087条进行解释,平衡双方利益。即将财产的出资来源也作为“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的,考虑出资来源,该房产可以判决归出资方子女,但是基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从婚姻家庭伦理性角度出发,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过错、房屋现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类似于德国的增益财产制,在离婚时考虑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当然,此种处理方式的弊端是没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则那么明确,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衡量,可能存在尺度不一致的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虽然在司法解释清理中删除,但其规则影响仍然存在,征求意见稿确定的规则较其发生重大调整,会对信赖原规则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如果女方家庭买房的情况下,离婚后男方还要分走一部分财产,可能大多数父母难以接受。

总结:
1、是民法典这么规定的,不是解释的问题
2、以后别管加不加名了,加不加都一样
3、虽然你们提交了借款合同,但有真假我分辨不了,也不想分辨,按假的处理。
4、在民法典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这次解释已经“不将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挂钩”了,换言之我们已经尽力了,已经是进步了。总比挂钩强吧
5、别想过去的解释三了,已经不适用当前版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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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acusforever 发表于 2024-4-10 11:09
你的意见人大代表已经代为表达了?
什么谁代表你?谁知道啊

这个东西人大怎么可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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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錢人真不給自己留個口子,有辦法婚前保護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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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4: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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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富哥的操作空间也被压缩得很厉害了,不是说那种资本家级的巨富,就是那种几套房的,或者年收大几十万以上的,或者发达地区略有家底的。

目前看来,也就公司资产能保护一下,婚前协议基本都是要被击穿的,越富砍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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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4: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响 发表于 2024-4-11 14:25
感觉富哥的操作空间也被压缩得很厉害了,不是说那种资本家级的巨富,就是那种几套房的,或者年收大几十万以 ...

贫贱不能移,然而富是真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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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Trill 发表于 2024-4-11 14:39
贫贱不能移,然而富是真的可以

这种级别的高级中产其实基本也是移不了的,倒不如说是婚姻法的最大受害者,即使被创业几十万也不会像底层人民那样敢于亮剑,具有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却又没有资产阶级的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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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于城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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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5: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装野狼 发表于 2024-4-9 21:26
但实际上判例比这极端的多,搜索马彩云就是代表,导致最后两位被判净身的男性合伙杀了她,当年法院还要把 ...

额。。。并没有不了了之。系统内她一直是作为烈士宣传的。只是不对外宣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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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费纸 发表于 2024-4-9 22:32
从1950年的第一版婚姻法,到2021年的民法典家庭编,在总则之类的纲领性说明这里,一直写的口径都是实行男女 ...

时代变了,以前你提什么弱势群体,大家没什么意见,现在你在提什么弱势群体,大家就不认了,况且说了,全世界弱势群体里面,儿童都是还在最前面那个,这次这个解释里面,把女性排在儿童前面,这也不符合世界通行规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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